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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祭祀公業張孔九」繼承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繼承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徵求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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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暨張修章先生114年5月1日申請書。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依法代為公告,內容如有疏漏、錯誤或虛偽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派下權繼承變動如下:

(一)已故派下員張紹金之女性繼承人劉張含笑及黃張月琴、已故派下員張木河之女性繼承人鍾張春美及張春秀、已故派下員張傳之女性繼承人倪張春稻、張春梅共6人,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取得派下權。

(二)派下員張炳崧、張炳湳、張金火、張金土、張金重、張水金及張水龍死亡,由張志文等23人繼承其派下權。變動後派下現員合計為34人。

三、本公告文及其附件張貼於本市中央里辦公處之公佈欄30日,本公告文刊登於本所電腦資訊網站,並張貼於本所公佈欄30日,其附件(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陳列於本所民政課30日,供民眾自由閱覽。

四、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二(一)如有異議,請向法院提請確認派下權之訴。對於公告事項二(二)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期間內(公告期間:114年5月7日至114年6月5日),以書面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公告期滿若無人提出異議,本所將依法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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