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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業游尼」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徵求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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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暨游淑華小姐、游甯婷小姐114年2月4日申請書及附件辦理。

公告事項:

1、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依法代為公告,內容如有疏漏、錯誤或虛偽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派下權繼承變動如下:已故派下員游本池之女性繼承人游淑華及已故派下員游淯銘之女性繼承人游甯婷,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請求列為公業游尼派下員。

3、本公告文及其附件張貼於本市大埔里辦公處之布告欄30日,本公告文刊登於本所電腦資訊網站,並張貼於本所布告欄30日,其附件(派下現員名冊-本家部分、派下全員系統表-本家部分)陳列於本所民政課30日,供民眾自由閱覽。

4、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二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公告期間:114年2月12日至114年3月13日),以書面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公告期滿若無人提出異議,本所將依法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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