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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房屋稅新制系列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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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稅新制改按年計徵,且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

(二)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持有3戶內無出租、無營業用房屋,如欲適用房屋稅新制自住優惠稅率1.2%,須於每年3月22日前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當期即適用。

(三) 房屋稅新制新增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持有僅1戶房屋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稅率由1.2%調降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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