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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廟及民眾於排出可能引起塵爆之一般廢棄物於排出前應先處理後再交付垃圾車清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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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完成分類工作後,始得排出、交付、回收、清除。

〈二〉食用性粉狀物(如奶粉、麵粉、地瓜粉或其他調味料)達到一定濃度遇上高溫,可能引起塵爆燃燒,排出前可混水直接作為熟廚餘處理。

〈三〉金紙、香灰餘燼或炮竹等應確認火苗熄滅,並澆水浸泡成稠狀後,再交垃圾車隨車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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