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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慰助凱米颱風泡水車輛案,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8月31日下午5時止,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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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慰助凱米颱風泡水車輛案,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慰助對象:設籍本縣且領有汽(機)車行車執照之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團體,於凱米颱風期間,因車輛泡水發生損失,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申請本計畫之慰助。

慰助金標準:因凱米颱風以致車輛泡水所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依實計算核定慰助(以一次為限),並以汽車每輛車慰助二萬元,機車每輛車慰助二千元,為核定慰助上限。

申請文件:

(一) 申請書含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營業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或統一編號等)之正反面影本及申請人存摺影本。   

(二) 車輛泡水災損之證明照片。

(三) 因車輛泡水致生重大損失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車輛修理之發票、收據或經營業登記汽機車維修業證明因泡水而減損價值等證明文件。

2.轉賣車輛之契約書、過戶等並載明泡水事實之 證明文件。

3.車輛泡水報廢之監理站核發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線西鄉公所民政課 承辦人黃水金7584012-122或各村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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