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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彰化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時應繳納保證金數額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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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規定及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416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各類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如下: 
(一)鄉(鎮、市)長候選人保證金為新臺幣12萬元整。 
(二)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候選人保證金為新臺幣5萬元整。 
三、請參閱附檔函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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