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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份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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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豈可輕視 102.1.14 ◎葉雪鵬 
電腦在今天已成為日常生活的重要工具,然而,有心人士常運用各種技術侵入他人的電腦,使它無法運作或經由網路來操控這台電腦,導致電腦使用人受到重大損害。世界先進國家對於此種侵害他人電腦的行為,都有處罰的規定。我國主管機關法務部為此積極進行修法,終在92年間完成,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25日公布施行。此後刑法分則就多了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和6條對付電腦犯罪的法條了!  
  這次增訂的法條,第358條是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條文規定如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增訂的立法理由,是指「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就條文內容分析,可得三種犯罪態樣:第一種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罪。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所謂「無故」就是沒有正當理由,如果受到帳號密碼使用者的委託或者允許進入電腦辦事,那就不是「無故」了。至於什麼原因得到他人的帳號密碼,則非所問。所以在網咖中偷瞄鄰座輸入的帳號與密碼,將其牢記在心,或者所玩電腦的前手忘記將帳號密碼刪除,憑記得或存留的數字,輸入自己所玩的電腦,就犯了這條罪;如果利用這些密碼數字,進一步將他人帳戶內的虛擬金錢,移入自己帳戶內使用,又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第二種犯罪態樣,是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罪。由於電腦病毒猖獗,通常電腦使用人都會加裝各種防毒軟體用來防止病毒入侵,這些防毒軟體,屬於電腦保護措施的一種。如果自恃電腦技術高超,刻意去破解他人電腦的保護措施,順利「達陣」成功,就為自己帶來這個罪名。第三種犯罪態樣是利用電腦系統漏洞侵入罪,這罪的構成不以自己有積極行為為必要,而是利用他人電腦系統本身的漏洞,達成入侵目的;這罪的保護範圍,除電腦本身以外,還及於附加的相關設備,像外掛的硬碟,印表機等都在保護之列。  
  第359條是破壞電磁紀錄罪。條文規定如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所稱的「電磁紀錄」,依刑法第10條第6款的立法解釋: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由此解釋來看,電腦所存檔的資料,不論是文字、符號都是電磁紀錄。不是電腦使用者而使用任何方法將電腦內的電磁紀錄變更,就成立此罪。 
  第360條是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條文規定如下:「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法條的規定來看,所干擾不只是他人電腦,單純干擾他人電腦的相關設備,也同樣成罪。  
  第361條是加重其刑的規定,亦即用上述的犯罪方法對公務機關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來犯罪,要加重所犯的罪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是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條文規定如下:「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罪是結果犯,必須已將軟體用於犯罪才會成罪。  
  第363條是告訴乃論的規定,犯本章第358條至第360條的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的罪是不告不理,犯罪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不會主動偵查起訴,而且提出告訴以後,在第一審法院判決以前還可以撤回告訴。犯罪的人只要與犯罪被害人和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 (本文源自清流月刊)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 
線西鄉公所政風室檢舉專線:(04)7587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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