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視、聽覺、肢體或其他器官失去功能等障礙者。
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1.身心障礙證明破損不堪使用。2.戶籍異動者。
身心障礙證明遺失。
函送補助相關計劃書
1.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配偶、子女)2.幼童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配偶、子女)2.財稅資料(縣府統一查調)。3.其他相關証明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子女、媳婦及無工作能力未成年孫子女)。2.財稅資料(公所統一申請)。 3.申請人印章及郵局帳戶影本一份。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配偶、子女)2.財稅資料(公所統一申請)。3.申請人印章及郵局帳戶及殘障證明影本各一份。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戶籍謄本。 2.急難救助事項證明(如:醫院診斷書)。 3.申請人印章。
1. 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2. 申請人印章。3. 申請人身分證。
1.身分證正、影本。2.戶口名簿正、影本。3.全民健保轉出表。4.健保卡或兒童手冊。5.印章。6.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1.填具用印申請書、保險金理賠申請書、繼承系統表2.全部法定受益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存摺封面影本3.死者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病歷摘要4.交通事故須附報案記錄單及事故圖
1.具用印申請書、保險金理賠申請書2.被保險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存摺封面影本3.病歷摘要4.交通事故須附報案記錄單及事故圖
1.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須附除戶謄本)2.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3.相關證明文件: 居留證、學生證、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服役證明、服刑證明、媽媽手冊或生產證明…。(若無則免附)
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補助對象為產婦。
2.新生兒需於本鄉辦理出生初設戶籍登記。
3.新生兒為婚生子女者:產婦或其配偶需於本鄉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新生兒為非婚生子女者:產婦需於本鄉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
1.申請人身分證 (或居留證) 、印章
2.戶籍謄本(含新生兒及新生兒父、母)
1.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2.綜所稅率未達20%家庭。
3.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者(係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4.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所需證件
1.兒童父母雙方之身分證及印章。(外籍人士者,檢附居留證)。2.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父、母及申請子女之詳細記事資料)。3.撥款匯入帳戶僅限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方或幼兒本人之郵局存摺。4.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5.代辦人需帶身分證及印章。
自110年1月18日起可至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網站(https://e-service.k12ea.gov.tw)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諮詢專線0800-205-105。
1.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之所得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2.未正在領取照顧該名幼兒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即是勞保6成薪)
3.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及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4.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如為外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護照
本鄉身心障礙者購置生活復健類輔助器具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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