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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民眾防疫補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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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民眾防疫補償權益,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112年6月30日)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即114年6月30日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詳情請下載彰化縣政府114年2月7日府社工助字第11400419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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