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簡介* 一、調解聲請方法: 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鄉公所一樓民政課調解委員會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並請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言詞:聲請人不便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到民政課調解委員會,口頭聲請或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代為製作調解筆錄,亦可請村幹事代為製作。 二、調解服務項目: (一)民事糾紛案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糾紛案件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辦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三、調解服務方式︰ (一)調解委員會除以開會方式進行調解外,並得經兩造當事人的同意,選定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以期就地迅速調解。 (二)當事人並得推舉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等地方公正人士,或親朋1~3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以期調解更為公正合理。 四、調解的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1.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訴訟、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尚未判決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6.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 五、調解時間: 定期:每星期一、三、五日上午9:30分起,於本所旁調解會場進行。 *法律扶助服務(免費)* 本所為推廣民眾法律扶助、協助民眾解決法律疑難,敦聘熱心服務律師為法律顧問,免費為民眾解答法律問題。 一、服務項目: (一)為民眾解答法律問題。 (二)其他法律服務項目。 二、服務時間:每月第2個星期一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 三、服務電話: 04-8520149轉293或290專線:04-853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