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村鄉民代表會簡介本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制定彰化縣大村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成立彰化縣大村鄉民代表會。 彰化縣大村鄉民代表會代表,由鄉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代表名額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會代表依人口核算共選出代表11名。 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鄉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本會置組員二人,技工一人、工友一人。 代表會之職權: 依據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鄉規約。 二、議決本鄉預算。 三、議決本鄉臨時稅課。 四、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大村鄉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 黃錫暉 陳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