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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祭祀公業賴思義」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含變動部分派下現員名冊及變動部分派下員系統表)等,徵求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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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二、「祭祀公業賴思義」繼承變動申請人賴添丁君、賴泉鎮君、賴保卿君、賴春炎君及賴晉新君

      114121日申請書及11426日、11442日、114422日、11459

      日及114519日補正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本次公告內容變動部分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辦理派下員賴明良等223人之姓名更改或

      住址異動、派下權繼承變動及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補列派下員等事宜;另貴

      祭祀公業變動後派下現員合計為448名。

  三、茲將「祭祀公業賴思義」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等資料陳列於後(張

      貼公告欄用)或業經張貼於本所及大橋村辦公處與平和村辦公處之公布欄,並於本所網站刊

      登公告文30日。

  四、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

      面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依規定准予備查。

  五、公告期間:自1140526日起至11406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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