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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4年度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給付金額、申報期限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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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4年度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給付金額、申報期限及相關規 
定。 
依據:依據彰化縣政府103年12月19日府農務字第103043388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4年度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輪作休耕給付金額如下:(一)地區特產轉作獎勵(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告彰化縣地區特產作物後為申請項目):每公頃給付22,000元。(二)契作獎勵:1、青割玉米或牧草每公頃給付35,000元。2、落花生、甘薯(含葉用甘薯)、洋葱(契作)、白蘿蔔(契作)每公頃給付20,000元。(三)有機作物每公頃給付15,000元。(四)景觀作物,需經縣市政府規劃之專區每公頃給付45,000元。(五)短期經濟林6年(契作進口替代):每公頃給付45,000元。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綠色造林計畫項下規定辦理,同時兩個期作皆須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 (六)種植綠肥作物每公頃給付45,000元:含綠肥種子費、翻耕整地費、田間管理及至少1次蟲害防治費用等。(七)生產環境維護包括翻耕、蓄水等每公頃給付34,000元;蓄水須依「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蓄水項目辦理原則」執行。 
二、104年第1期申報(補申報)期限:104年1月5日至2月6日止。第2期申報(補申報)期限:104年7月16日至8月17日止。 
三、農民種植綠肥作物應作好田間管理工作,第1期作辦理休耕種植田菁者需於6月15日休耕屆期前完成翻埋;第2期作應於10月15日前完成翻埋作業;倘農民未善盡田間管理之責,或未能於上述期限內配合者,除當期作視同不合格,不核予休耕給付外,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辦各項保價收購及轉作、休耕之資格。 
四、輪作綠肥作物種類及相關規定,詳如「104年度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宣導重點。 
五、104年對於連續兩個期作未配合政策復耕之農地,無意願配合政府之耕作制度調整而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予申報休耕給付資格。該等農地倘申報休耕措施,須於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種植經濟栽培作物,經勘查合格或判釋有案者,始得受理休耕。 
六、承租公有地應自任耕作並依租約內容實際從事農作生產,為避免投機農民以低廉租金承租公有地,卻向政府申辦休耕領取相對高額補貼之情形,基於公平合理性,規範僅得申報種稻、轉(契)作措施,不得申報休耕。 
七、為合理妥善運用國家財政資源,避免政府補貼集中於擁有大面積休耕地之農戶,每戶每年申報休耕上限,比照離農獎勵訂為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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