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業務宣導為圓滿解決耕地三七五租約問題,租佃雙方可依據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出、承租人可透過協議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租約,讓租佃雙方單獨所有耕地,不受每宗耕地面積分割後需達0.25公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