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課 服務項目申請資格所需證件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 (轉作休耕申請〉 轉作、休耕及契作獎勵認定基準: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 1. 種稻。 2. 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 3. 83至85年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有案之農田為辦理對象。轉作獎勵及直接給付標準。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3月個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有效期間內租約。2.農會存摺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須內扣匯款手續費30元)。3.身份證及印章。4.另現耕人如為委託經營之受託人,請出具耕作協議書(如附件)。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1.申請書。2.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4.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5.勘查紀錄表 。6.現場照片 。7.委託書。(非本人申請始需檢附,包括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2.經營計畫。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4.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5.位置略圖。6.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7.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經營計畫書須敘明下列事項(經營計畫變更時亦同):(一)設施名稱。(二)設置目的。(三)生產計畫。應敘明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七)設施建造方式。(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農業機械使用證 一、個別農民、農民團體、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確實擁有農機,以從事農業耕作者。二、向戶籍所在地之經辦單位辦理。 1.身分證及印章。2.檢附農機來源證明(原出廠證明或統一發票)農機來源證明遺失而確實從事農業耕作者,得由當地村(里)長出具證明書。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所屬土地座落本鄉之農民。各項現金救助金額請下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 1.身分證及印章。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謄本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3.農會存摺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須內扣匯款手續費30元)。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申請 受理土地類別:一、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預定地仍作農業使用。二、非都市計畫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地。三、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之乙種建築地。【以上建地如未課徵地價稅者,請勿重複申請。】 1.申請書。2.建地所有權人之印章。3.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正反面影本。4.申請「建地」之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5.申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之農作土地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0.1公頃以上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非本人請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本(戶口名簿)。 畜牧容許使用 可申請用地別為:(1)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但工業區及河川區除外)。(2)非都市土地養殖用地。(3)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 護區(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1.申請書。2.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身分證明。3.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4.經營計畫書。5.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6.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7.經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以上資料一式3份 畜牧場登記 一、已取得彰化縣政府容許使用同意函,並完成畜牧設施興建。二、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者(由鄉、鎮、市、區) 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1.申請書。2.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身分及資格證明。3.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4.經營計畫書。5.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6.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7.經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以上資料一式3份。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一)土地: 1.養殖用地。 2.容許作養殖使用地。 3.從來使用地。 (二)水源:申請土地領有水權或水利構造物證明文件(請向縣府水利資源處水利管理科申請)。 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一)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二)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三)申請人若非屬土地所有權人請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等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四)非屬養殖用地者須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五)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六)養殖場略圖及現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