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期限 聯絡電話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 1. 三代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詳細記事)。 2.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兒童少年帳戶為主)。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無則免附)。 4. 死亡證明書、重大傷病核定證明、診斷證明書及法院判決書(無則免附)。 5. 申請表及申請人印章。 1. 隨到隨辦。 2. 查調資料及縣府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 242、250 彰化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 1. 三代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全戶人口及詳細記事)。 2.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兒童少年帳戶為主)。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無則免附)。 4. 死亡證明書、重大傷病核定證明、診斷證明書及法院判決書(無則免附)。 5. 申請表及申請人印章。 ● 備註: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項補助。 1. 隨到隨辦。 2. 需查調資料及縣府社工員訪查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分機 242、250 彰化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申請 1. 三代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全戶人口及詳細記事)。 2. 兒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健保卡影本。 4. 申請人印章。 5. 申請表。 6. 無申請其他保險之切結書。 7. 醫生診斷證明書及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8. 醫生自費證明。 9.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 10.全戶所得、財稅資料、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 1. 隨到隨辦。 2. 需查調資料及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分機 242、250 彰化縣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申請 1. 申請表及申請人印章。 2. 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全戶人口及詳細記事)。 3. 繳費收據正本。 4. 受補助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 低收入戶證明。 6. 寄養家庭:寄養合約書影本。 ●備註: 與其他托育互斥。 1. 隨到隨辦。 2. 需查調資料及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 242、250 育有未滿兩歲育兒津貼申請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父、母及受補助兒童之詳細記事資料)。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4. 父、母其中一方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 申請人(兒童父母親)印章。 6. 身分證(居留證)。 ●備註: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保母托育費用補助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係指同一兒童同一月份,不得重複領取)。 1. 隨到隨辦。 2. 需查調資料及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寄發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分機 242、250 彰化縣育兒津貼申請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全戶人口及詳細記事)。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 4. 申請人或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 申請人(兒童父母親)印章。 6. 身分證(居留證)。 1. 隨到隨辦。 2. 需查調資料及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寄發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 242、250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補助申請 1. 二代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詳細記事)。 2.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兒童少年帳戶為主)。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無則免附)。 4. 死亡證明書、重大傷病核定證明、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及法院判決書。 5. 申請表及申請人印章。 1. 隨到隨辦。 2. 查調資料及縣府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 242、250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補助申請 1. 二代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詳細記事)。 2.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申請人帳戶為主)。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無則免附)。 4. 死亡證明書、重大傷病核定證明、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及法院判決書。 5. 申請表及申請人印章。 1. 隨到隨辦。 2. 查調資料及縣府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 242、250 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申請 1. 二代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詳細記事)。 2.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兒童少年帳戶為主)。 3. 幼兒園註冊收據正本。 4. 死亡證明書、重大傷病核定證明、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及法院判決書。 5. 申請表及申請人印章。 1. 隨到隨辦。 2. 查調資料及縣府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 242、250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申請 1. 二代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詳細記事)。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 死亡證明書、重大傷病核定證明、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及法院判決書。 4. 申請表及申請人印章。 1. 隨到隨辦。 2. 查調資料及縣府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 242、250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傷病醫療申請 1. 二代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記載詳細記事)。 2.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申請人帳戶為主)。 3. 醫生診斷證明書及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4. 死亡證明書、重大傷病核定證明、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及法院判決書。 5. 申請表及申請人印章。 ●備註: 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1. 隨到隨辦。 2. 查調資料及縣府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 24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