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公告修正「彰化縣線西鄉運用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辦理居民生活福利發放辦法」第二條、第四條條文與發布令、公告、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
瀏覽人數: 25人

彰化縣線西鄉運用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辦理居民生活福利發放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

 

 

第二條  居民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具有領取資格:

一、發放福利金作業基準日前在本鄉設籍滿一年(含)以上者,及發放作業

  基準日前在本鄉出生登記且設籍未滿一年者

二、在發放福利金作業基準日前遷出者,即不予補助。

 

第四條  金額:依人口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本所得視財政狀況調整發放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