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計畫(如下方附件)分階段受理,採先申請、後排序、再購置之方式推動,相關執行方式詳如旨揭計畫內容,摘要如下:(一)補助項目:農事服務機械、省工農業機械、農用無人飛行載具噴藥機、新研發農機、引進省工農機及碳匯農機等6項。(二)農民申請期間(截止日為休息日者,以休息日之次日為截止日):1、第一階段:2月20日至4月10日止。2、第二階段:5月20日至7月10日止。3、第三階段:8月20日至10月10日止。(三)各階段受理截止時,視預算核定額度,依農民政策配合度積分排定補助優先順序,由原受理單位通知農民購機及辦理補助款核銷。農民應於1個月內購置農機且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112年11月30日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逾期視同放棄。(四)受理單位逐案確認農機購置情形,並由農糧署各區分署納入爾後年度抽查對象。(五)本案以補助個別農民1/3為原則,因應淨零排放政策,電動農機提高補助比例為1/2;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輔導單位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比例計算之補助金額酌增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