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低收入戶申請 ●對象: (1)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入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補助項目﹕ 1.就養—家庭生活補助(一、二款) (1)貧童家庭生活補助(15歲以下) (2)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 (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4)老人生活津貼 (5)老人免費安養、身心障礙托育補助 2.就學—托育津貼:學雜費減免 3.就醫- 第五類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4.低收入戶婦幼營養補助 5.輔助住屋修繕 6.救助—急難救助 7.救助—災害救助 ●應備證件: (1)申請書一份 (2)全戶戶籍謄本一份(3個月內) 【父母、申請人】(戶長)、子女(包含已出嫁女兒)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 (3)申請人印章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書、國中以上學生證、、等)。 ●處理期限﹕ 由本所里幹事先行調查基本資料及家庭概況。 當日並將案主資料登錄電腦由縣府統一查調財稅。【財稅查調約計一個月】 待財稅查調出由本所初審後送府。 再由縣府安排社工人員進行訪視後再行審定。 每年十月均須辦理低數入戶總清查,各原核定之低收入戶均須再重新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