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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

更新日期: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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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彰化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暨看護費用補助

●對象:
 (一)本縣列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不含低收入戶老人、遊民或路倒病人)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中低收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三)本計畫所稱中低收入老人係依據「彰化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 點及第九點審核認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達內政部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一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未超過一定金額者:存款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依據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一定金額為第一口人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按人口
   數,每增加一口人累增二十四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六百五十萬元者;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補助項目:
  (一)醫療費用補助:最近三個月內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五萬元,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但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二)看護費用補助:經醫師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者,並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其主要診斷疾病名稱包括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慢性支氣管炎、腎結石、尿管結石、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消化性潰瘍、胃炎、十二指腸炎、肝硬化、肝炎、暈眩症、腎炎及腎病變、尿路感染、自發性高血壓、高血壓性心臟病、腦震盪、顱內損傷、無併發症之頭蓋傷、軀幹挫傷、膝、腿(大腿除外)及踝之外傷等其它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且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補助以在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療院所就診為限。

●補助標準﹕
  (一)醫療費用補助:就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之部分,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看護費用補助:補助每人每日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九萬元。

●申請程序﹕
  (一)就醫或住院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1.互負扶養義務人口數切結書。(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免附)
      2.全戶戶籍謄本。(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免附)
      3.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免附)
      4.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檢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5.申請看護費用補助:檢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由醫師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看護費收據正本(須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章證明)。
      6.鄉鎮市公所開立之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其餘補助對象免附)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據「彰化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儘速完成申請人補助資格之調查及初審後,陳報本府複審核定。

  (三)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或社會工作人員代為申請。

●備註﹕
  (一)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其同居共同生活親屬或互負扶養義務人間依法互負扶養義務,不符僱用為看護人員並支付看護費用要件,故不得提出申請;如由外籍看護工看護者,亦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如為長期慢性病應轉介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卻仍住醫院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當月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本府得予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取之費用,並於發現後當年度不再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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