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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更新日期: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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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260人

●服務項目:急難救助
●對象:
  負責家計者或家庭成員因重病,遭遇意外傷亡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申請期間為急難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應備資料:
  (1)患重病者應附最近之診斷證明書乙份,
  (2)死亡者應附死亡診斷證明書乙本及收據
  (3)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本項救助依各該救助單位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文件)

●處理期限﹕依各不同救助單位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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