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急難救助●對象: 負責家計者或家庭成員因重病,遭遇意外傷亡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申請期間為急難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應備資料: (1)患重病者應附最近之診斷證明書乙份, (2)死亡者應附死亡診斷證明書乙本及收據 (3)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本項救助依各該救助單位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文件) ●處理期限﹕依各不同救助單位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