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身心障礙手冊核發 ●對象: 先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政課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後,至政府指定之醫院或場所辦理鑑定,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應備資料﹕ (1)檢具一吋或2吋彩色半身照片3張 (2)未滿十四歲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身心障礙鑑定表。 ●處理期限﹕45-60天(視縣政府核定進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