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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核發

更新日期: 20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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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267人

●服務項目:身心障礙手冊核發

●對象:
  先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政課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後,至政府指定之醫院或場所辦理鑑定,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應備資料﹕
 (1)檢具一吋或2吋彩色半身照片3張
 (2)未滿十四歲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身心障礙鑑定表。

●處理期限﹕45-60天(視縣政府核定進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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