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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

更新日期: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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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57人

●服務項目:災害救助
  遭受水、火、風、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計。


●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受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受災戶住屋損毀,以達不堪居住程度為認定標準:
     (一)地震造成者
     (二)非地震造成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
  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者,應依其事實認定。


●檢附資料﹕
  (1)全戶戶籍謄本
  (2)房屋合法建物證明
  (3)住戶淹水救助另需附上當日淹水50公分以上之照片
  (4)住戶火災附上六張照片及消防單位之火災證明書
  (5)攜帶申請人印章及戶口名簿

●備註:
 人口死亡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重傷者應檢附住院診斷書,由受災戶戶長或其家屬向本地里辦公處辦理申報,並由鎮公所派員會同本地警政單位實地勘查後轉報縣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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