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災害救助 遭受水、火、風、地震及其他災害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計。 ●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受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受災戶住屋損毀,以達不堪居住程度為認定標準: (一)地震造成者 (二)非地震造成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 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者,應依其事實認定。 ●檢附資料﹕ (1)全戶戶籍謄本 (2)房屋合法建物證明 (3)住戶淹水救助另需附上當日淹水50公分以上之照片 (4)住戶火災附上六張照片及消防單位之火災證明書 (5)攜帶申請人印章及戶口名簿 ●備註: 人口死亡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重傷者應檢附住院診斷書,由受災戶戶長或其家屬向本地里辦公處辦理申報,並由鎮公所派員會同本地警政單位實地勘查後轉報縣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