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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7月至12月(114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補助,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受理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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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年滿2足歲未滿5足歲(出生日期自109年9月2日起至112年9月1日止)之學齡前幼童,實際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私立幼兒園(未加入準公共化服務),並有下情形之一者:  
(一)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  
(二) 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幼童(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二、補助標準: 
(一)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 
(二) 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1500元者,補其差額;其補助已達1500元者不再補助。 
(三 )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等相同性質之托教補助,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三、申請應附表件: 
(一) 托育津貼申請表。  
(二) 繳費收據正本。  
(三) 受補助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若為他人代為領取者,須檢附切結書並附上代領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 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戶口名簿影本及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2、 寄養家庭:寄養合約書影本。  
 
四、申請期限: 
即日期至114年10月31日止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簡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民政)課提出;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五、注意事項: 
因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7年8月1日起開辦「2-5歲(準)公共化教保服務與擴大育兒津貼政策」,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化幼兒園之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免繳費用,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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