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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申請資格 |
所需證件 |
備註 |
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一、納稅義務人或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營業出租情形。 二、填具自用住宅申請書於開徵前四十日即每年九月廿二日前提出申請。 |
1.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本人 及配偶) 。 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 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 。
3.納稅義務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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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稅務局審核並由稅務局發函通知結果。 |
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 |
一、該房屋無營業情形。 二、填具房屋稅改課申請書。 |
納稅義務人身份證及印章(亦可附營業註銷證明或歇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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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稅務局審核並由稅務局發函通知結果。 |
焚毀、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之房屋申請減免房屋稅 |
一、房屋有焚毀、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之事實。 二、填具房屋稅改課申請書。 |
納稅義務人身份證及印
章(亦可附毀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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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稅務局審核並由稅務局發函通知結果。 |
契稅申辦 |
一、申報期限: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如逾申報期限,每逾三日加徵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二、申報手續:權利人 ﹝ 納稅義務人 ﹞ 於取得不動產時,應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即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興、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
(一)契稅申報書 (二)公定格式契約書 (三)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1.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一份。 2.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其他證明文件。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1.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2.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一份 3.其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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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價稅單補發申請、納稅義務人欠稅開立繳款單 |
納稅義務人或委託人。 |
納稅義務人身份證。 |
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