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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或七二八豪雨重大災害致生活陷入困境原住民家戶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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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救助遭遇緊急危難或災害致生活陷於困境之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社會救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特訂定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內容: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8月21日府民族字第1140333717號函辦理。 
二、救助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三、救助項目為死亡救助、醫療補助、生活扶助、重大災害救助及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會專案核定者。 
四、認定及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三)生活扶助: 
1.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一萬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 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五、其他特殊情形,原住民委員會得視情況核定之。 
六、申請應備文件、認定基準表及相關注意事項如附表。 
七、申請重大災害救助者,應自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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