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轉知】為辦理114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養殖 業者、會員、產銷班班員等,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
瀏覽人數: 11人

為辦理114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請養殖 業者、會員、產銷班班員等,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