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轉知】為辦理114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養殖 業者、會員、產銷班班員等,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發布日期: 2025/04/17~2025/06/01 | 瀏覽人數: 11人 為辦理114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請養殖 業者、會員、產銷班班員等,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