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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請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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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本鄉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乙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暨彰化縣政府111年10月25日府農務字第1110395945號函辦理。

  二、112年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轉(契)作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各項措施申報作業申請日期全國統一時間為112年1月3日至2月4日止,得同時申報全年兩次耕作措施,逾時不予受理。另本縣112年之補(變更)申報期間為6月15日至7月17日止。

  三、請於上述期間內攜帶土地所有權狀(土地已重測區段,請檢附新權狀、土地登記謄本或可供釐清重測地號之地政通知單)、申請人身分證、印 章、芳苑鄉農會存摺(限申請人)及111年申報書存根(因各耕作期間不得重疊,請檢附紅單供參)等相關資料,至各申報地點辦理。另「繳交公糧」請洽芳苑鄉農會辦理。

  四、本計畫擴大推廣契作種植硬質玉米,對於下半年有意願申報者請洽芳苑鄉農會辦理。

  五、基於防疫考量,為避免農民申辦旨揭業務造成群聚感染及疫情擴散風險。倘有身體不適或發燒情況,請另行委託他人辦理。現場應依中央防疫規定辦理。

  六、112年申報原則如下:

    (一)適用對象:基期年(83至92年)間種植水稻,保價收購雜糧、契約蔗作有案之土地。未具基期年資格之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限種植飼料用玉米(硬質玉米及青割玉米)、牧草、高粱。

    (二)農友得擇任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 區)辦理。可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種稻、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三)農民自訂休耕期至少4個月,且限於同一年度內,維持需復耕及每年僅得辦理1次;作物種植期需4個月以上,期間可為跨年度。耕作期間起始日得為本年度各月1日或16日,結束日為本年或翌年各月15日或最後一日,且須為連續4個月以上(例:3/1-6/30),不同耕作措施之耕作期間不得重疊。自112年起,耕作期間除維持現行半個月為單位,另新增以「旬」為單位,倘種植特殊期作物之農友,可善加利用。

    (四)原申報之耕作期間開始前,農民得變更耕作措施及期間,惟變更後耕作期間之起始日需晚於變更日;耕作期間開始後,無法變更申報。

  七、有關實施「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維護優良農地資源,由現耕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及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芳苑鄉農會存摺(限申請人)。

    (一)給付標準:每公頃5,000元,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2次耕作措施為上限。

    (二)符合申辦繳交公糧者(含再生稻),至戶籍所在地農會辦理;不符合繳交公糧者,其土地屬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辦自行復耕(水稻);另自111年度起不再受理稻作直接給付申報。

    (三)對象農地: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及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使用。

    (四)給付條件:辦理種植登記即申報種稻(繳交公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之轉(契)作或自行復耕(水稻;雜糧、果樹、蔬菜、花卉、其他、大蒜等)且種植農糧作物,並經勘(抽)查符合本計畫認定標準,始得領取;經勘(抽)查有違反規定者,不予給付。

    (五)農地上不可耕之面積均予扣除,不予納入給付範圍。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者,當期作不予基本給付。林木、庭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花木造景:不予基本給付。公告辦理缺水停灌補償地區,不另予基本給付。

    (六)農友登記自行復耕(稻作),請先行填寫「水稻收入保險授權同意(要保)書」,或洽農會辦理投保事宜。

  八、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實施「稻作四選三」政策,於前3個期作之申報項目中,至少需有1次辦理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當期作(第4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或投保加強型水稻收入保險;惟申報時已取得有機、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則不受限制。

  九、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宣導事項如下:

    (一)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當期作之「前2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申報種稻、轉(契)作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之復耕紀錄,方符合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資格。

    (二)承租之公有地僅得申報種稻、轉(契)作,不得申報生產環境(休耕),並依規定須檢附有效期限租約且「限由承租人」申報。

    (三)農民自有農地全年申報兩個期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面積上限為3公頃。成活率須達50%以上,期作期間內不得再種植綠肥以外作物。

    (四)申報種植「地方特色作物」須以經濟生產為原則,田間應管理良好,且田區需防除雜草,並不得掩蓋主要作物。

    (五)農田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應做好田間管理,以避免導致害蟲危及鄰近農作物,請申報人善盡田間管理之責。

    (六)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田區,請農民於期限內確實種植申報作物,以利本所實地勘查。

    (七)農友應就實際種植項目及面積核實申報,以符合規定。

    (八)近期秋行軍蟲入侵危害,針對蟲害好發區域,請種植當地適合栽培不易引發蟲害之經濟作物。並依規定於綠肥生長適期妥善管理及翻埋作業,避免影響周遭環境。

    (九)有關推動小組查核作業違規樣態:

1、生產環境維護田區施用除草劑、田菁未依限翻埋、雜草過多。

2、間作、密植、作物種不足未扣除面積、核定作物與實際作物不同。

3、種植非屬正面表列一覽表作物(茄子),申報2期僅種植1期,未重新種植。

4、轉作田區存活率未達8成。

5、轉(契)作現地應符合經濟栽培、田間管理(雜草防除)及不得間作其他作物。

6、二期作種植田菁者,應於10月15日前完成翻埋,不得以除草劑處理代替翻埋作業。另田菁放任自行乾枯或割除者,皆不符合本計畫作業規範。

        7、實際種植面積與申報面積不符,未依規定扣除。

    (十)食用玉米常見不合格態樣如下,請申請人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1、未行列栽培(或撒播後開溝)。

2、未田間管理:即未防除雜草及未做病蟲害防治。

3、成活率未達8成。

4、株距不符:株距過密,適當行株距為75-80X20-30公分。

  十、請申報人務必再次確認申報內容(紅單),如有錯誤立即反映更正,期間倘有變動請於2月4日前至      本所辦理變更,逾期恕不受理,本所將依申報內容勘查。

十一、有關本鄉112年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公告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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