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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事項宣導-遛狗不留便 維護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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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所有人或管理人妥善清除犬隻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之便溺,遛狗亦請隨身攜帶犬便清理器及隨手清理狗便,共同維護環境衛生。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同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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