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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糧署更正本(115)年「創新米糧產品量產暨市場拓銷計畫」徵案公告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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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產品定義與規範」之計算基準與文字表述,為求嚴謹並利廠商投件執行,特予更正。「115年創新米糧產品量產暨市場拓銷獎勵輔導作業規定(以下稱輔導作業規定)」修正內容對照如下:

一、修正輔導作業規定第參條第一款文字,原「即該項國產稻米原料應佔總內容物重量百分比最高者」,修正為「即扣除水分重量後,該項國產稻米原料應為配方中佔比最高之成分」。

二、修正輔導作業規定第肆條第二款文字,原「其成分標示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國產稉米(或國產稉米榖粉)應為產品配方中佔比最高成分,並於成分標示中排序於成分標示首位」,修正為「其成分標示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扣除水分重量後,國產稉米(或其穀粉)應為配方中佔比最高之成分」。

三、修正輔導作業規定第肆條第二款第(一)項文字,原「國產稉米使用量須佔產品總重之70%(含)以上,有效日期需達12個月以上」,修正為「國產稉米使用量須佔產品總重(以乾重計)之70%(含)以上,有效日期需達12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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