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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5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請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向養殖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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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請養殖業者、會員、產銷班班員等,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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