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轉知:丹娜絲颱風災害致水稻倒伏無收穫價值田區辦理清園專案輔導措施 發布日期: 2025/07/16~2025/07/25 | 瀏覽人數: 30人 | 聯絡資訊: 張博順 04-8790100分機148 「114年第1期作彰、雲地區水稻因丹娜 絲颱風倒伏無收穫價值清園專案輔導措施一、彰化、雲林地區水稻田區受本年7月丹娜絲颱風影響,又逢 西南氣流挾帶強降雨,造成水稻倒伏、泡水發芽,已無收 穫價值,爰對於前述無法收穫稻田,提供專案輔導措施協 助清園,以儘速恢復農業生產及減少農民損失。二、對象及標準:(一)彰化、雲林地區114年第1期稻作受7月丹娜絲颱風災損影 響,水稻因倒伏或長期浸水而無收穫價值事實之受災農民。(二)申報受災農田清園補助每公頃5.5萬元;已申請本項稻田 清園費用之田區,不得繳交公糧(含災害穀)。倘經查農 戶有收穫事實繳交公糧稻穀者,不予核發本項費用及停 止該筆土地次一期保價收購稻穀之權利。三、作業程序:(一)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本年7月25日止。(二)由農民填具清園專案輔導措施申請書文件向土地所在地 公所提出申請。(三)基層公所實地勘查作業:基層公所應於本年7月25日前至 農戶申請之受災農地逐筆進行初勘,認定其具水稻倒伏 無法收割事實者,並進行拍照存證,作為後續核予補助 金之佐證資料,並填寫初勘結果及照片黏貼於現勘紀錄 表內。(四)縣政府實地複勘作業:縣政府應於8月8日前邀集農業改 良場及中區分署(辦事處)組成勘查小組,隨機抽選該鄉 鎮市內總申請人數百分之五,至少1人,最高20人,審查 其申報資料,並就申請人所申報農地至少1筆,查核現地 辦理情形;現場複勘時,倘農民已完成清除之田區,得 由勘查小組參考公所初勘紀錄認定。(五)經會同現場複勘確認後,由基層公所將申請表資料影印 一份,分送當地農會及公糧委託倉庫,作為查核有無重 複繳交公糧稻穀(含災害穀)之情形,並於一週內提供公 所查覆結果。(六)俟完成查核有無重複繳交公糧稻穀(含災害穀)後,基層公所應造具清園費用核撥清冊,於一週內函縣政府審 核。(七)縣政府於接獲各基層公所所送之清園費用核撥清冊後, 應即予審核,並於一週內將各鄉鎮申請清園費用統計 表、清園費用核撥清冊函送農糧署中區分署核撥經費。(八)基層公所認定不符合補助規定之案件,應於勘查期間內通知申請人勘查結果,申請人對於勘查結果如有異議, 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向該公所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九)基層公所依本措施規定造冊送縣政府審查,縣政府應將 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公所,由公所印製核定結果通知書轉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