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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丹娜絲颱風災害致水稻倒伏無收穫價值田區辦理清園專案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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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第1期作彰、雲地區水稻因丹娜 
絲颱風倒伏無收穫價值清園專案輔導措施

一、彰化、雲林地區水稻田區受本年7月丹娜絲颱風影響,又逢 
西南氣流挾帶強降雨,造成水稻倒伏、泡水發芽,已無收 
穫價值,爰對於前述無法收穫稻田,提供專案輔導措施協 
助清園,以儘速恢復農業生產及減少農民損失。

二、對象及標準:

(一)彰化、雲林地區114年第1期稻作受7月丹娜絲颱風災損影 
響,水稻因倒伏或長期浸水而無收穫價值事實之受災農民。

(二)申報受災農田清園補助每公頃5.5萬元;已申請本項稻田 
清園費用之田區,不得繳交公糧(含災害穀)。倘經查農 
戶有收穫事實繳交公糧稻穀者,不予核發本項費用及停 
止該筆土地次一期保價收購稻穀之權利。

三、作業程序:

(一)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本年7月25日止。

(二)由農民填具清園專案輔導措施申請書文件向土地所在地 
公所提出申請。

(三)基層公所實地勘查作業:基層公所應於本年7月25日前至 
農戶申請之受災農地逐筆進行初勘,認定其具水稻倒伏 
無法收割事實者,並進行拍照存證,作為後續核予補助 
金之佐證資料,並填寫初勘結果及照片黏貼於現勘紀錄 
表內。

(四)縣政府實地複勘作業:縣政府應於8月8日前邀集農業改 
良場及中區分署(辦事處)組成勘查小組,隨機抽選該鄉 
鎮市內總申請人數百分之五,至少1人,最高20人,審查 
其申報資料,並就申請人所申報農地至少1筆,查核現地 
辦理情形;現場複勘時,倘農民已完成清除之田區,得 
由勘查小組參考公所初勘紀錄認定。

(五)經會同現場複勘確認後,由基層公所將申請表資料影印 
一份,分送當地農會及公糧委託倉庫,作為查核有無重 
複繳交公糧稻穀(含災害穀)之情形,並於一週內提供公 
所查覆結果。

(六)俟完成查核有無重複繳交公糧稻穀(含災害穀)後,基層公所應造具清園費用核撥清冊,於一週內函縣政府審 
核。

(七)縣政府於接獲各基層公所所送之清園費用核撥清冊後, 
應即予審核,並於一週內將各鄉鎮申請清園費用統計 
表、清園費用核撥清冊函送農糧署中區分署核撥經費。

(八)基層公所認定不符合補助規定之案件,應於勘查期間內通知申請人勘查結果,申請人對於勘查結果如有異議, 
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向該公所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

(九)基層公所依本措施規定造冊送縣政府審查,縣政府應將 
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公所,由公所印製核定結果通知書轉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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