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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勿露天燃燒稻草以維護環境品質及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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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方案」,自107年起規範申報田區經環保單位查獲或農政單位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事,累積書面通知達二次者,自第二次通知送達日起一年內,暫停一次申報繳售公糧稻穀、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暫停期間以第二次查獲(判釋)露天燃燒之耕作期間為原則。

二、請農友勿露天燃燒稻草,除稻草現地切碎掩埋,並可施用含稻草分解菌有機質肥料,以維護環境品質及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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