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113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01/09~2024/02/09 | 瀏覽人數: 47人 | 聯絡資訊: 胡先生 04-8790100分機141 113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