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農業部宣導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請遵守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01/08~2024/02/08 | 瀏覽人數: 40人 | 聯絡資訊: 胡先生 04-8790100分機14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為之。違者獵捕一般類動物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除野保法第2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第21之1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之必要者經申請許可後,始得使用前項所述之獵捕方法為之。故未經許可設置之獸鋏或陷阱請自行拆除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