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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日期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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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行政院定自112年6月1日施行;第11條、第15條、第25條,定自112年2月10日施行;第44條之2,定自112年12月1日施行。

二、旨揭修法重點略以(如參考附件1-宣傳單):

  1. 農保月投保金額調高一倍為2萬400元。
  2. 農保生育給付標準由2個月修正為3個月,金額由2萬400元提高為6萬1,200元。
  3. 農保喪葬津貼,由15萬3,000元增加為30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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