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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有關「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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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旨揭(衛生福利部有關「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修正規定),自明(110)年1月1日起應標示原產地(國)之散裝產品及對象如下: 
(一)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二)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即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的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農畜禽產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二、衛生福利部本年8月28日衛授食字1091302626號公告及同年9月17日衛授食字1091303073號公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問答集、懶人包及標示樣張如附(下載網址https://www.fda.gov.tw/TC/Promotional.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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