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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專區

更新日期: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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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檢舉貪瀆不法。維護優良政風
政府為獎勵檢舉貪污瀆職及保護檢舉人,特訂「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嚴予保密;而對所檢舉之貪瀆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罪行輕重 發給檢舉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

檢舉貪瀆專用信箱

單      位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專線電話
法務部 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02-23752246
最高法院檢察署 台北郵政14-351號信箱 02-3146871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台北郵政14-124號信箱 02-3713260
台中高分院檢察署 台中郵政1875號信箱 04-2232311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員林郵政310號信箱 04-8357274
彰化縣調查局 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 04-7248888
彰化縣政府政風室 彰化光復郵局第四號信箱 04-7232708
二林鎮公所政風室 二林郵政第十八號信箱 04-8952249
 
認識貪污

全國公務員有五十八萬餘人,其中只有極少數害群之馬,但是為了這極少數的貪官污吏,社會卻必需付出相當大的成本,您可能不是公務員,然而您一定要知道什麼是貪污行為。 

依據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貪污的主要型態可分為以下幾種:

圖利罪: 指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的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或對於非主管、監督的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這是最常見的貪污型態。

收賄罪:
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當之利益。若公務員明知其處理手續或結果與法令不合,但因行賄人需要,而給予公務人員一些好處,公務員便違法處理,這就是違背職務受賄罪;另一種收賄的型態為,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好處,這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收取回扣罪:

指公務員於經辦建築或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明知應發給承商款項竟要求對方回贈一定比例,或留下一部分為自己所用。

侵占公用財物罪:
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也就是「監守自盜」。值得注意的是侵占行為一旦完成,即使事後歸還,犯罪仍然成立。

不是只有公務員才會觸犯貪污罪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的對象,除了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及與前述人員共同犯該條例之罪者,均可成為貪污罪處罰之對象。所以,里長、民意代表、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之農會或團體,都包括在內;又常見承商勾結不肖公務員,藉行賄要求其為違背職務之許

圖利V.S便民
常常有人認為圖利與便民不易分辨,其實二者最簡單、也最重要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依法行政。按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包括:1.須有圖利之故意、2.須為自己或他人圖取利益、3.須有圖利之行為、4.所圖取者須為不合法之利益。四者缺一均不足以構成本罪。所以在司法實務上的見解,圖利須係故意違背法令為自己或他人圖得不合法之利益。只要是在法令容許或授權情形下,所為之利民行為,都不會有圖利之虞。

只是開口要錢也犯罪?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只要開口索取好處,或約定事成再給,都屬違法行為,也就是說「要求」、「期約」與「收受」三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一種,即成立犯罪,在這方面沒有未遂犯的問題。

賄賂罪的標的物包括「不正利益」
貪污罪所處罰的,不只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同時也包括接受「不正利益」。「賄賂」當然是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依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指「除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常見的有免除債務、設定債權、招待嫖妓、提供女色、介紹職業、升遷調動、給予不勞而獲的「乾股」等。

送的沒事,拿的有事?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屬犯法行為,那麼送錢給公務員的人有沒有犯罪?這要看其所企求於公務員的是違背職務之行為,還是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如果是就違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者「交付」賂賄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那是犯了「行賄罪」;如果所企求於公務員的是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則收的一方還是成立「收賄罪」,但對於送的一方目前法無處罰明文。

是「賄賂」還是 「餽贈」?
賄賂與餽贈最基本的差別在於,該項財物贈送與公務員有無職務上之對價關係。其屬一般之社交禮儀而與職務無關者,則非賄賂。此外,在司法實務上尚有若干用以輔助判斷之標準,包括:送禮者與受禮者之間的親疏關係、餽贈禮物是否與贈受雙方的地位相當、送禮人餽贈之金錢出自個人或公司公款等。

自首與自白
刑法只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至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僅能以犯罪後態度良好,做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不得減輕其刑。但「貪污治罪條例」規定,除了包庇貪污、誣告貪污、貪污贓物罪外,凡於觸犯貪污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貪污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貪污所得者,減輕其刑;如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所謂「窩裡反」條款。
全國公務員有五十八萬餘人,其中只有極少數害群之馬,但是為了這極少數的貪官污吏,社會卻必需付出相當大的成本,您可能不是公務員,然而您一定要知道什麼是貪污行為。 依據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貪污的主要型態可分為以下幾種:指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的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或對於非主管、監督的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這是最常見的貪污型態。 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當之利益。若公務員明知其處理手續或結果與法令不合,但因行賄人需要,而給予公務人員一些好處,公務員便違法處理,這就是違背職務受賄罪;另一種收賄的型態為,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好處,這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指公務員於經辦建築或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明知應發給承商款項竟要求對方回贈一定比例,或留下一部分為自己所用。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也就是「監守自盜」。值得注意的是侵占行為一旦完成,即使事後歸還,犯罪仍然成立。貪污治罪條例適用的對象,除了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及與前述人員共同犯該條例之罪者,均可成為貪污罪處罰之對象。所以,里長、民意代表、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之農會或團體,都包括在內;又常見承商勾結不肖公務員,藉行賄要求其為違背職務之許 常常有人認為圖利與便民不易分辨,其實二者最簡單、也最重要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依法行政。按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包括:1.須有圖利之故意、2.須為自己或他人圖取利益、3.須有圖利之行為、4.所圖取者須為不合法之利益。四者缺一均不足以構成本罪。所以在司法實務上的見解,圖利須係故意違背法令為自己或他人圖得不合法之利益。只要是在法令容許或授權情形下,所為之利民行為,都不會有圖利之虞。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只要開口索取好處,或約定事成再給,都屬違法行為,也就是說「要求」、「期約」與「收受」三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一種,即成立犯罪,在這方面沒有未遂犯的問題。 貪污罪所處罰的,不只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同時也包括接受「不正利益」。「賄賂」當然是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依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指「除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常見的有免除債務、設定債權、招待嫖妓、提供女色、介紹職業、升遷調動、給予不勞而獲的「乾股」等。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屬犯法行為,那麼送錢給公務員的人有沒有犯罪?這要看其所企求於公務員的是違背職務之行為,還是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如果是就違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者「交付」賂賄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那是犯了「行賄罪」;如果所企求於公務員的是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則收的一方還是成立「收賄罪」,但對於送的一方目前法無處罰明文。賄賂與餽贈最基本的差別在於,該項財物贈送與公務員有無職務上之對價關係。其屬一般之社交禮儀而與職務無關者,則非賄賂。此外,在司法實務上尚有若干用以輔助判斷之標準,包括:送禮者與受禮者之間的親疏關係、餽贈禮物是否與贈受雙方的地位相當、送禮人餽贈之金錢出自個人或公司公款等。 刑法只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至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僅能以犯罪後態度良好,做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不得減輕其刑。但「貪污治罪條例」規定,除了包庇貪污、誣告貪污、貪污贓物罪外,凡於觸犯貪污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貪污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貪污所得者,減輕其刑;如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所謂「窩裡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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