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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不適用第12條第1項申報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以院臺法字第11400006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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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2月19日院臺法字第1140000680B號函辦理。

二、 檢附該院來函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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