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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113年度暫停受理新設置蛋雞畜牧場登記(容許)公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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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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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彰化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辦理。

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略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者,得不予同意」。

三、 鑒於農業部訂定本縣112年度生產目標,預計年產雞蛋34億3,208萬枚,而目前本縣112年度生產量已達43億2,646萬枚,並且近期雞蛋已有生產過剩而蛋價下跌之情事發生,雖產業能透過強迫換羽、淘汰老母雞或二春雞等方式,以期短時間內減少生產數量,始維持供銷平衡,惟非長久之計,嗣本府於113年3月15日假社團法人彰化縣養雞協會召開「本縣暫停受理新設置蛋雞畜牧場登記研商會議」,會中邀集本縣養雞協會及各區蛋雞聯誼會會長,已獲取產業共識,決議公告延長暫停受理新設置蛋雞畜牧場登記(容許)1年,並就為引導蛋雞產業轉型升級而放寬限制對象,維持112年公告條件,包括:

(一) 已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蛋雞場,改申請畜牧場登記者。

(二) 已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舊場蛋雞場,舊有雞舍得申請全部改建、增建為水濂密閉式並增加飼養規模。前述舊場蛋雞場之雞舍如為水濂密閉式或已設置太陽能或採友善人道飼養者,得申請雞舍增建、擴建為水濂密閉式並得增加飼養規模。其中已設置太陽能部分以110年1月1日前已設置為限,且需檢具台電躉購合約或屋頂出租合約及切結書,採友善人道飼養者以110年1月1日前已取得中央畜產會或台灣農業標準學會友善人道驗證為限, 並需檢具驗證證書或文件。

四、 另針對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前已興建完畢且維持原地原貌持續使用之既有蛋雞場,引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第5項立法精神,本次經各與會成員討論後,決議以有條件的方式,增列為不受公告限制對象,且符合要件者,得免經本府公告「新設置畜牧場審查流程」之審查委員會審議,逕為補辦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及畜牧場登記證書,所須條件如下:

(一) 須檢具航照空拍圖或其他文件證明設施既存時間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 雞舍需配合設置防鳥圍網,符合非開放式禽舍。

(三) 畜牧場內所有禽舍四周及堆肥舍均需設置除臭噴霧並設置定時啟動裝置。

(四) 場區內須具備可快速處理雞糞之堆肥舍及堆肥設備(快速發酵機或混和機—噸包袋內醱酵)或出具委託代清除、處理之合約書並確實委託處理。

五、公所自本函文收文日起,除依說明三及四外不受限制對象外,暫停受理新設蛋雞場容許使用案件,後續仍送件者將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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