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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份消費者保護宣導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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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份消費者保護宣導(1) 
消費者因動人的旅遊廣告吸引,忽略詳細查證,而導致受騙上當的案例層出不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消費者如果能在出發前善加運用一些有用的旅遊技巧,相信可減少消費糾紛並保障旅遊品質。該處將所蒐集之國內外旅遊消保技巧,彙整如下: 
一、向風評良好的業者購買旅遊行程: 
徵詢親友推薦信譽良好的業者,或以業者名字上網搜尋 
,是否有其他消費申訴紀錄。特別建議選擇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簡稱品保協會)的會員,因為倘不慎發生旅遊糾紛時,亦相對較有保障。品保協會網址(www.travel.org.tw/)。 
二、小心確認並釐清有關細節: 
打電話與業者再次確認旅遊行程中有關的各項訂位及行程資訊,如有任何模糊不清的地方,別客氣,請向業者求證並取得書面保證。對於不請自來的促銷電子郵件及標榜超高優惠折扣的廣告文宣,消費者都必須特別注意,並提高警覺。 
三、選擇合法旅館: 
國內旅遊可透過交通部觀光局網站(www.taiwan.net.tw)查詢旅館或民宿是否真實。 
四、查詢出國旅遊資訊: 
各國(地區)旅遊資訊、國外旅遊警示分級、旅遊疫情、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及行前參考資料等,民眾可於出國前先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www.boca.gov.tw)。 
五、善用信用卡功能: 
若發生消費爭議,可向您的信用卡發卡公司主張爭議款項,發卡機構可能有額外的爭議協處機制。 
六、避開旅遊俱樂部陷阱: 
加入俱樂部之前請多加詢問細節,即使是標榜免費試用,也可能會被濫扣信用卡款項。 
七、抽中免費旅遊沒那麼容易: 
騙徒常會以抽中免費旅遊為餌,引誘你提供信用卡號碼作確認。請小心!無須為了天上掉下來的免費獎項而付款。 
八、取得旅遊書面資料: 
請索取一份旅遊業者的取消及退款規定,試著自問自答,如果…,則…?必要時,也可以考慮並向合法公司投保旅遊保險。 
九、遇到旅遊糾紛時尋求協助: 
在正式申訴前先與業者聯絡,讓業者可以更正旅遊過程中的誤會或過失。若業者置之不理或溝通無效,請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意見,或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 
 
行政院消保會最後提醒消費者,打包行李出發前,請下點功夫做好功課,檢視這些旅遊小撇步,以確保旅遊品質。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105年1月份消費者保護宣導(2)─徵好運福袋仍驚喜,內容資訊揭露更透明! 
為減少福袋販售之消費紛爭,保護消費者權益並協助業者建立良好販售機制與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決議通過經濟部所提報「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以下簡稱福袋定型化契約),因該草案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俟經濟部公告後,將可使福袋內容資訊更透明,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近年來國人常於春節時排隊購買所謂「超值福袋」,此項由百貨業者仿效日本所引進之祈福或促銷模式,已廣為各行業運用,且不以春節為限。惟屢因福袋內容物有品質不良、數量短少、宣稱物超所值但低於福袋購買價及販賣程序瑕疵等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期有效解決此類問題,爰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研訂福袋定型化契約,內容包括「定義」、「應記載事項」6點及「不得記載事項」6點,其重點如次:  
一、 揭露企業經營者資訊:為避免消費者日後投訴無門,企業經營者應將其企業名稱、負責人、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予以揭露。(應記載事項第1點) 
二、 業者應訂定販售福袋辦法:販售福袋辦法應包含福袋販售之期間、數量、程序、購買限制。使消費者明白遊戲規則,供其判斷是否參與福袋消費活動,避免產生爭議。(應記載事項第2點) 
三、 揭露福袋內容資訊:福袋內容資訊,應包括「基本商品」及「機率商品」。機率商品,應以具公信力之第三方單位(如執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或消保團體等)為見證人,以確認福袋內該商品內容及購得之機率。(應記載事項第3點) 
四、 揭露退換貨方式:應揭示福袋內瑕疵商品之退換貨受理單位、受理管道或受理方式等,避免造成消費者之困擾與不便。(應記載事項第4點) 
五、 揭露應繳稅額:為避免消費者誤認部分高額商品(如汽車、黃金等)無需繳交中獎稅額,因此需於定型化契約中說明應繳稅金之商品項目、價值及稅率。(應記載事項第5點) 
六、 明定應記載事項之公告方式:應於福袋販售現場明顯處或企業經營者網站公告。(應記載事項第6點) 
七、 明定業者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 
八、 明定業不得預先免除或限制損賠責任:不得記載預先免除或限制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負之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105年1月份消費者保護宣導(3)─訂席、辦桌有規範囉! 
消費者因訂席或外燴(辦桌)發生消費爭議之糾紛時有所聞,甚至造成消費者不可彌補之遺憾。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使消費者與上述業者(下稱業者)間之消費關係有所規範,已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第7次會議通過「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下稱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並請行政院衛生署於近期發布,嘉惠所有需要是項服務之消費者。 
對於如何處理訂席消費糾紛,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提供了解決之道,說明如下: 
一、業者收取定金以預定總價20%為上限,沒收消費者解約之定金亦應有比例限制 
實務上常發生業者收取過高的定金,及當消費者違約時,業者全額沒收消費者所預繳之金額之爭議。為解決前述消費爭議,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規定,如業者有收取定金者,上限規定不可超過預定總價款20%;當消費者解除契約時,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定金,其退還比例以通知業者之時點與預定餐會期日期間距離之長短訂之。 
二、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試菜 
為避免業者與消費者於實際進行筵席(餐會)時,因菜色之品質、內容認知不一致產生消費糾紛,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則規定除非業者有正當理由外,消費者可以要求業者提供試吃餐會當日相同品質之全程菜色。 
三、餐會現場提供之付費或免費設施及物品應明確記載 
為營造餐會之氣氛,拉炮、罐裝彩帶、氣球或是現場樂團之演奏等,均屬實務上常見之模式,惟因前述物品是否需額外付費,亦多有消費糾紛產生。為此,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規定,服務當天所提供之付費或免費之拉炮、罐裝彩帶、氣球等應於契約中記載清楚;當然主要服務事項包括酒水、彩排、廳別、型式(桌菜、自助餐、套餐、菜單)等,亦應記載明確,俾免爭議。 
四、保證桌數條款 
多數消費者於預定餐會時,業者多會要求確認保證桌數,用以控管開席桌數,惟此保證桌數如發生邀請賓客超過或不足時,應如何衡平處理,實務上多無適當標準,也因此屢生消費爭議。為此,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規定餐會當日如出席賓客如未達保證桌數時,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人)數提供寄桌,或扣除當日未開桌(人)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惟如發生實際出席賓客增加幅度超過預定桌(人)數一定百分比時,此時加開之桌數應得業者同意,除避免發生提供服務品質不佳外,亦屬事理之平。 
五、業者違約賠償條款 
為避免因業者重複接受消費者訂約,或因預定餐會當日發生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例如:廚房電線走火)造成消費權益受損。因此,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規定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不能或不能完全提供服務,業者除應立即通知消費者外,如消費者解除契約亦應加倍返還全額定金,並應賠償所受損害。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也再次提醒消費者,簽訂任何契約時,均應多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各類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產生。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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