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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

更新日期: 20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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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82人

處理方式: 函轉縣(市)政府或隨到隨辦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3.受委託人(適用改姓、更正本名)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者。
 2.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3.其他依法改姓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服務或同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親屬證明文件或有關戶籍謄本)
 3-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年齡較幼者。(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二份,十四歲以下附同姓名謄本乙份)
 4-詮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詮敘機關通知者。(應附詮敘機關通知書)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或公文之通報)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一次為限。
  (應附初次設籍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二份)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2.為僧尼而還俗者。

●十四歲以上(含十四歲)因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者申請改名,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
 務所函轉縣(市)政府核定。十四歲以下者,由戶政事務所核定,隨到隨辦。
●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
 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填具申請書二份,檢附戶籍謄本二份,連同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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