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心鄉民代表會由鄉民依法選舉鄉民代表組織之,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其名額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七條規定選出。 鄉民代表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鄉規約 二、議決本鄉預算 三、議決本鄉臨時稅課 四、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本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議決本鄉決算報告 八、議決本鄉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