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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彙整「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查賄標準明確化

更新日期: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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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修訂之「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主要分成兩部分。

第一部分是例舉28項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之行為態樣,包括增加「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俗稱搓圓仔湯)」、「虛偽設籍(俗稱幽靈人口)」、「不實訊息(俗稱黑函、假訊息)」、「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新近犯罪類型,以加強打擊任何妨害選舉之不法犯行。

第二部分是例舉6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犯罪之行為態樣,包括「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臺幣30元以下之宣傳物品」,亦即,所謂提供價值30元以下之物品而不會構成賄選,僅限於附著文宣之宣傳物品,若非文宣品而贈送其他物品時,檢察官將會依法發動偵查,據以認定此等贈品是否構成賄選;又如「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不逾越社會常情者」等常見類型均予以例舉供參

惟前述各種行為態樣,均僅是彙整過去實務見解予以例舉供參考,若發生實際個案時是否構成犯罪,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案件個別情狀審慎認定及依法偵辦。

《節錄最高檢新聞稿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5577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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