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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邱姓民眾行賄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人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地檢署偵結提起公訴

更新日期: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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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姓民眾為使墳墓修繕能順利完工,避免遭受回復原狀之處分或裁罰,

於民國110611日下午3時許,

會同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課員饒○○及約聘僱人員黃○○在墳墓前方勘查之際,

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

自皮包內拿出仟元紙鈔一疊約近新臺幣1萬元,

先將該疊紙鈔拆分成二份,

持其中一疊紙鈔交付饒○○,旋經饒○○拒絕,

邱姓民眾即改朝黃○○走去,再持另疊以信封袋承裝之仟元紙鈔強塞予黃○○,

作為要求饒○○、黃○○等隱匿該墓地違規改建事實之對價,

而行賄其等2人,黃○○立即將上開裝有紙鈔之信封放置地面表示拒絕。

 

廉政署調查完竣後,移由桃園地檢署蔡孟利檢察官偵辦,

經檢察官訊問後,

認邱姓民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4項、 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罪嫌起訴。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111/5/6

https://www.aac.moj.gov.tw/7204/7246/95672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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