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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涉犯對職務行為收取賄賂罪案,業經最高院駁回蕭○○上訴,維持判決有罪定讞

更新日期: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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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為償還競選期間所支出之債務及日常紅白帖費用,

竟與友人蔡○○基於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不確定犯意聯絡,

自民國10810月間起至1098月間止,

分別以 120 萬元、150 萬元不等之代價,

買賣清潔隊隊員之正式職缺,

而收受6名清潔隊員職缺合計達新臺幣(下同) 750 萬元之賄賂。

 

案經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移送偵辦,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蕭○○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6罪,

分別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

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4罪,

分別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伍年,緩刑伍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伍拾萬元。

 

案經蕭○○提起上訴,

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於111120日及11159駁回上訴,

維持第一審有罪判決,全案定讞。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111/5/31

https://www.aac.moj.gov.tw/7204/7246/962826/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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