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本人 2.戶長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入境准予申報戶籍之定居證、入境證副本。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 ●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凡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含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須具備下列書件之一,方可受理登記: 1. 遷入自己所有之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 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申辦(驗正本)。上列證件擇其中一種。 2. 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憑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名義承租之租賃契約書或出租人之房屋 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申 辦(驗正本)。上列證件擇其中一種。 3.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 意書申辦(驗正本)。 4. 遷入有居住之事實,提憑遷入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姻親名義之六個月內繳納水電 費或瓦斯費之收據辦理(驗正本)。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出境經代辦遷出登記後,應憑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境副本 辦理遷入登記。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 ●戶內寄居人口或非戶長直系血親、姻親人口,申請在同址創立新戶者,仍須提證。 ●電腦化已完成連線作業,只須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