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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變更登記

更新日期: 20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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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81人
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本人 
 2.戶長
 3.利害關係人
 4.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時,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內部分人口住址變更時,應攜帶雙方戶口名簿)
 ●未成年人單獨住址變更,須具備左列要件:
 1.在新居住地同戶內有三親等內之成年親屬者(如無親屬關係,應繳驗當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
  其他證明文件)。
 2.凡以就業為理由申請時,應有遷入地雇主書面證明書。
 3.因父母無力扶養其子女,而將未成年子女委託他人扶養者,申請辦理遷徙登記,應具有委託
  書。
 ●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證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1.住址變更自己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買賣契約或其他
  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住址變更租賃他人房屋者,憑租賃契約或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買賣契約或其他
  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3.住址變更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處所者,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
  書辦理。
 4.提憑住址變更者繳納水電費或瓦斯費之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受託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未成年子女住址變更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
  雙方委託他方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之,但應加附他方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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