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雙方離婚當事人 2.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受委託人(兩願離婚者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正本。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 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 認可。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當事人一年內二吋黑白或彩色近照二張。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 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