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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更新日期: 20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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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63人

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認領人 
 2.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生父母戶籍謄本。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之國民
  身分證。
 ●申請認領同時從母姓者,應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
 ●有夫之婦與其它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
  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
  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及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或法院認領公
  證書,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註銷戶籍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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