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期限: 30日內隨到隨辦申請人: 1.認領人 2.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生父母戶籍謄本。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之國民 身分證。 ●申請認領同時從母姓者,應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 ●有夫之婦與其它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 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 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及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或法院認領公 證書,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註銷戶籍登記手續。